张家界市农村党员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张家界市农村党员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破解农村党员发挥作用不明显、党组织活动开展难、考核评价弹性大等问题,加强对党员的规范化管理,使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所作的贡献都能体现到积分上,而且能够用量化积分考核管理手段来评判党员“先进不先进”的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村党员实行积分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社区党组织的全体党员。
第三条 农村党员积分管理遵循“分类管理、量化计分、周期考核、奖优罚劣”四项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分类管理。根据职务身份、流动特点、身体状况等将党员分成四类进行管理。
(一)骨干类:村“两委”成员中的党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二)普通类:在支部辖区内工作生活,具备履行党员义务能力的无职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流动类:长期外出流动党员;
(四)特别类:行动不便不具备履行党员义务能力的党员,由党员大会讨论认可。
对骨干类、普通类、流动类党员纳入积分管理对象。对特别类党员可不纳入积分管理对象,但要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条 量化计分。以分类为基础,将积分细化定量到便于计分的具体项目。积分分为日常行为积分、民主测评积分、奖励积分三部分。日常行为积分与民主测评积分实行百分制,按6:4的比例计入总分,奖励积分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一)日常行为积分。全年日常行为积分基本分值设定为80分(每季度基本分值为20分),分季度由党小组评定一次积分。党小组根据党员日常行为表现,对照《农村党员日常行为积分反向扣分细则》(见附件1)评分。为便于操作,可采取基本分值直接减去扣分的反向扣分办法计算积分。计算公式为:党员季度日常行为积分=基本分值20分-扣分。在具体扣分时,对于细则中明确一次性扣分的,只扣一次分,不重复扣分;对于细则中明确每次、每项扣分的,发生多少扣多少;当出现负分时,按实际负分统计汇总。
(二)民主测评积分。全年民主测评积分基本分值设定为20分(每季度基本分值为5分),每季度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按照计算公式得出每名党员的季度民主测评积分(季度民主测评积分汇总表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季度民主测评积分=(“好”票数×100+“一般”票数×70+“差”票数×0)÷有效票数×5%。
(三)奖励积分。对照《农村党员积分奖励细则》(见附件3),每季度由党小组召开党员会评定。奖励积分主要体现党员在履行基本义务之外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实行累计加分、上不封顶。在具体奖分时,对于细则没有列入的其它奖励积分情形由党支部讨论决定。
第六条 周期考核。以每年元旦或“七·一”为界,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初始分值为零,周期内每个季度评定一次党员积分分值,四个季度积分分值累加即为党员该周期积分值。以支部为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积分考核小组,由党支部委员、党员代表组成,设组长1名、监督员1名、记录员1名,专门负责党员周期积分考核工作。积分的考核工作按照党员个人申报积分、党小组评定上报积分、积分考核小组审核积分、党员大会民主测评积分、季度公示积分、周期评定等次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党员个人申报积分。党员个人对照《农村党员积分奖励细则》,向党小组申报奖励积分,原则上一个季度申报1次。
(二)党小组评定上报积分。党小组对照积分细则认真做好每位党员的日常考核记录,为党员积分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党小组每个季度召开1次评定党员日常行为扣分和奖励积分的会议,将评定依据和结果填写在《党员季度积分登记卡》(见附件4)上,然后报党支部党员积分考核小组审核。
(三)积分考核小组审核积分。积分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各党小组上报的党员日常行为积分和奖励积分进行汇总并审核把关。对于考核细则中无法按季度积分的项目在周期末评定积分。
(四)党员大会民主测评积分。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对党员民主测评积分进行民主测评,对积分考核小组审核的党员积分情况进行通报。
(五)季度公示积分。积分考核小组每季度在村务(党务)公开栏内公示党员的日常行为积分、民主测评积分与奖励积分(公示内容见附件5)。
(六)周期评定等次。将党员一周期末的最终积分作为党员年度最终考核得分,根据分值确定等次:积分达到95分以上的为先锋型党员,85分至95分的为带头型党员,75-85分的为合格型党员,60-75分的为警示型党员,60分以下的党员和连续两个积分周期被确定为警示型的党员视为不合格党员。周期考核结束后,要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方便日后查询。
第七条 奖优罚劣。运用积分成果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一)坚持积分管理与表彰奖励挂钩。对确定为先锋型等次的党员,优先获得各类先进评比资格,由党支部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参加上一级优秀党员的评比,在学习参观、创业培训、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符合基本条件的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培养人选。对确定为带头型等次的党员,视情况优先享受党内各项关爱机制。对确定为合格型等次的党员,原则上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对确定为警示型等次的党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坚持积分管理与组织处理挂钩。对确定为警示型等次的党员,其中骨干类党员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诫勉谈话,普通类、流动类党员由村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对预备党员确定为警示型等次的,延长一年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由村(居)党支部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劝退、除名等相应组织处理。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骨干类党员,要及时调整出班子。
(三)坚持积分管理与村(居)干部报酬待遇发放挂钩。达到合格型等次以上的全额发放,其它等次的不能全额发放,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党委自行制定。
第八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可结合自身实际调整和细化党员积分制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确保党员积分制管理管得细、落得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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